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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佑資訊有限公司、李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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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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