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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

原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佑資訊有限公司、李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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