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
- 聲請人
-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銘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