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604號聲 請 人 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