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1號 原 告 高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青森 被 告 陳立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被告將車牌號碼000─ 6891號汽車駛離原告設於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停車場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