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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1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高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青森
被告
陳立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被告將車牌號碼000─6891號汽車駛離原告設於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停車場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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