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1號
- 原告
- 高速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森
- 被告
- 陳立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被告將車牌號碼000─6891號汽車駛離原告設於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停車場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