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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恢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原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被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15日以裁定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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