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 原告
-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武雄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15日以裁定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