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14號 原 告 愷偲品牌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仲 訴訟代理人 沈家興 被 告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