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14號
- 原告
- 愷偲品牌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哲仲
- 訴訟代理人
- 沈家興
- 被告
-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