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致雍頤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薇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