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 原告
-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瑜揮
- 被告
- 黃晧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