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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瑜揮
被告
黃晧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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