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晧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4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