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馨
- 被告
- 一味餐飲有限公司(原名:喝采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