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 告 一味餐飲有限公司(原名:喝采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