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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告
一味餐飲有限公司(原名:喝采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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