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馨
- 被告
- 一味餐飲有限公司(原名:喝采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