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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71號

原告
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羽旻
被告
雷比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00號8樓,有原告提出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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