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 原告
- 江炳宏
- 被告
- 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兆豐國際商銀客戶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