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 原告
- 江炳宏
- 被告
- 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中關於「被告彭美珠」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彭美珠」。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