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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 原告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煥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002號原   告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傅有泰 被   告 廖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23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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