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499號
- 原告
- 吳姿緣
- 被告
- 王崇笙
徐依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109年度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44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楊三利(暱稱「巨蛋」)自民國108年7月下旬之某日起、于昭賢(暱稱「江南才子」)自108年7月下旬之某日起、詹貴婷(暱稱「Bill」)自108年8月3日起、被告王崇笙自108年7月中旬起、被告徐依澄(暱稱「Mina」)自108年8月4日起,分別加入由周佑霖(暱稱「夾」,另由警方追查中)、邱大恒(另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時尚咖啡館」(即「泰國代購」)、「悟空」、「綠谷」(均另由警方追查中)等成年人(無證據足認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件詐欺集團),並以通訊軟體微信群組暱稱「真‧戰國無雙」作為該集團成員聯絡詐欺事宜之方式。本件詐欺集團係由于昭賢擔任總收水及監控車手之人,負責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車手持往自動櫃員機提款、收取車手頭交回之款項及監督車手提款;楊三利除了擔任車手外,亦輪流擔任車手頭,即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車手及收取車手領得之贓款,被告2人均擔任車手,各該車手須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交予于昭賢,由于昭賢放置在「時尚咖啡館」指定之處所。嗣被告2人與于昭賢、楊三利及詹貴婷等人及本件詐欺集團其餘不詳之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件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曾榆琇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曾榆琇帳戶)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另由本件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撥打電話予原告之方式,向原告佯裝係網路購物人員,並謊稱原告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等情,使原告誤信為真,而於108年8月6日下午6時6分許及同日下午6時12分許,以操作ATM方式匯款各新臺幣(下同)49999元及49999元(合計9萬9998元)款項至上開曾榆琇帳戶內。該詐欺集團得手後,則再由綽號「時尚咖啡館」、「悟空」之人透過前開微信群組,通知車手即詹貴婷前往指定地點,且由車手頭或監控車手之人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等物交予車手進行詐騙款項之提領,渠等即以上開方式各司其職,再以上述方式,層層轉交予本件詐欺集團之上手。于昭賢可分得總領得贓款之0.6%做為報酬;楊三利若擔任車手,可獲得提領贓款之2%酬勞、若擔任車手頭,則獲取車手交付贓款之1%報酬;詹貴婷可分得其領得之贓款2%做為報酬;被告王崇笙可分得其領得之贓款1%做為報酬;被告徐依澄每各可分得2000元做為報酬。被告2人上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54號、109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2人有罪在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9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2人則均以:其等於系爭刑事判決中並未遭認定有何共同詐欺原告之犯罪事實,原告所為本件請求顯與其等無涉,當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被告2人所辯上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查核屬實,且被告2人前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及1850號刑事判決審認被告2人相關之犯罪事實,其中並無包含涉犯與楊三利等人共同詐欺原告之情事,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原告部分列於原審附表一編號8;而被告所犯遭論罪科刑部分均未包含該編號),自堪認被告2人所辯情節,當屬有據,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無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2人確無參與原告所指上開共同向原告詐欺取財之事實,允無疑義,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999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顯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