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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鄉港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燈照
被告
柯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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