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657號
- 原告
- 台灣高鐵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隆程
- 訴訟代理人
- 朱承濬
- 被告
- 陳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載明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又本院依原告前開請求查詢結果,系爭車輛之車主係陳奕豪,住所地則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