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704號 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蔡杰昇 訴訟代理人 趙瑞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85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