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52號原 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被 告 大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任原告負責社區有關物業管理業務之服務,並簽訂物業委任管理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每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85,000 元,有效期間自民國108 年8 月30日起至109 年8 月31日止,因被告招商作業不及,依合約內容延展合約至109 年9 月30日止,於次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原告於109 年9 月30日完成移交作業撤離,並依約向被告進行請款作業,嗣被告於109 年11月2 日匯入173,000 元,尚積欠服務費12,000元,原告不爭執其駐點人員有打瞌睡被抓到6 次,但依系爭契約約定並非按次處罰,而係當月份僅能處罰一次,故原告同意被告扣除2,000元,惟被告仍是強硬扣減費用12,000元,爰依系爭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09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受委任管理服務上有諸多嚴重缺失,依系爭契約第8 條罰則第1 項規定「值勤人員於執勤時未執行安全管制、打瞌睡把玩手機等怠惰情事」扣款2,000 元,因多次前述罰則情事發生,原告皆無作為,被告為維護社區整體住戶權益,依系爭契約罰則內容僅按天數,非按次數,僅扣6 天罰款,此符合契約罰則精神與比例原則,並非無理由強行扣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每月服務費185,000 元,被告僅給付173,000 元,尚積欠服務費12,000元,因原告駐點人員有打瞌睡被抓到6 次,故原告同意扣除2,000 元,被告尚有服務費10,000元未給付予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物業委任管理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服務費10,000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為:系爭契約第八條項次1 之約定扣款金額係以按日計算或是按月計算? ㈡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系爭契約第八條項次1 約定:「具體事實內容(需檢附證明文件):值勤人員於執勤時未執行安全管制、打瞌睡把玩手機等怠惰情事;扣款金額(元):2,000 元」等語,查本件被告抗辯就原告駐點人員有打瞌睡被抓到6 次乙節,並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惟本院審酌兩造約定每月服務費為185,000 元、原告駐點人員因打瞌睡之工作疏失,導致喪失社區應有之進出人員監督安全、住戶問題處理協助等功能、罰則規定扣款金額與每月服務費用之比例等情事,倘以按月計算罰則規定事項,顯然無法達到督促原告監督其派遣之駐點人員完善社區安全功能之契約規範目的,是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所約定上開罰則,以按日計算扣款金額,應為合理,是被告抗辯其因原告駐點人員有打瞌睡被抓到6 次,而扣款12,000元,故僅給付173,000 元,並無積欠原告服務費等語,應為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09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