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許石慶
- 當事人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原 告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蕭明進 被 告 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6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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