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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原告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蕭明進
被告
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6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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