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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原   告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蕭明進 被   告 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6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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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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