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1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恆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5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