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81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818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被告
曾曉紅(即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明(即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枝(即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

      許聰柏(即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

      袁陳能英(即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曉紅、陳聰明、陳聰枝、許聰柏、袁陳能英為許聰益即陳海寶即陳聰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亦經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闡釋明確。

經查,原告起訴時所列之被告許聰益(即陳海寶即陳聰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9 年3 月14日死亡,而曾曉紅、陳聰明、陳聰枝、許聰柏、袁陳能英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951 號卷附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曾曉紅、陳聰明、陳聰枝、許聰柏、袁陳能英復均未拋棄繼承,亦有本庭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曾曉紅、陳聰明、陳聰枝、許聰柏、袁陳能英為許聰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