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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51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劉立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振山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振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徐振山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振山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643號債權憑證影本、除戶謄本及本院拋棄繼承查詢函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徐振山尚有祖母許羅桂妹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臺北○○○○○○○○○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許羅桂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徐振山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5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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