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 原告
-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逸
- 被告
- 樂福食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其與被告間有簽訂辦理台商資金借貸顧問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書),因被告違反約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而提起本件訴訟,又系爭合約書第七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合約書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