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周沛怡
- 相對人
- 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朝權
上列聲請人向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積蓄悉遭相對人借用未還,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費用為由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未能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外,復未陳明如支付訴訟費用將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之情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本件聲請難謂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