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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1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1號

原告
林宇威
被告
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主事務所乃設在「臺北市中山區」,除有民事起訴狀乙份在卷可憑外,亦據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核對無誤,且原告亦未能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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