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