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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袁振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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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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