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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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