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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袁振亞
相對人
即被告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寬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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