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袁振亞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寬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