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原 告 洪彩惠 被 告 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54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37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