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溢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8988元、票號CC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109年3月15日、 付款人為凱基銀行大里分行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 嗣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於109年3月16日為付款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票款並加計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1)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所提答辯狀略以:系爭支票係第三人廖顯銘於108年5、6月間向 其借票,廖顯銘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東大公司)之負責人,廖顯銘於數年前開始即陸續向被告借票,並約定於發票日前將票款給被告用以存入支票帳戶,然廖顯銘於108年間自知因債台高築已無清償能力,竟仍向不知情之 被告負責人林溢唐借票並擔保會依約存入票款,致林溢唐陷於錯誤而將系爭支票等票據借予元東大公司,詎料系爭支票等票據均屆期而無法兌現,被告始知悉遭騙,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廖顯銘於事發後曾書立聲明書擔保願意負起票據責任,然臺中地檢署仍認被告係基於幫助友人而借票予元東大公司,故對廖顯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實屬被害人,被告與元東大公司間並無任何資金往來,被告對元東大公司並無積欠任何債務,故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自得以元東大公司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抗辯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伊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核與伊所述各節相符,而被告對其確有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元東大公司,元東大公司則於系爭支票背面背書而交付原告等情亦未為爭執,是已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雖另以上情置辯,並提出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3664號對廖顯銘所為不起訴處分書為證;然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就系爭支票並非直接前、後手之關係,依上開規定,被告自無從以其與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即元東大公司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甚明,是被告所辯上情,尚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62萬8988元,及自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即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6830元(即裁判費683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