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緯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488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