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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廖華民

  • 當事人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緯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488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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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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