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勞鏡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