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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勞鏡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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