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士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