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4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國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