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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謝長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林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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