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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許梃富
訴訟代理人
王呈祥
被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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