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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 原告
    許梃富
  • 被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原   告 許梃富 訴訟代理人 王呈祥 被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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