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原 告 林群凱 被 告 捷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