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
- 原告
- 林群凱
- 被告
- 捷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