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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玉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烤大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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