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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原告
劉育辰
被告
勞鏡誌
被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被告
楊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前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原告

 欲排除本院109 年5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9 司執果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列動產之強制執行,應陳報該

 12項動產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

 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於該執行事件主

 張之債權為218,000 元【計算式:100,000 +38,000+80,000

 =218,000 】,本院即暫先以該執行債權218,000 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 年7 月20日前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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