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 原告
- 劉育辰
- 被告
- 勞鏡誌
- 被告
-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閨
- 被告
- 楊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訴狀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前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原告
欲排除本院109 年5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9 司執果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列動產之強制執行,應陳報該
12項動產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
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於該執行事件主
張之債權為218,000 元【計算式:100,000 +38,000+80,000
=218,000 】,本院即暫先以該執行債權218,000 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 年7 月20日前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