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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
    林閨

  • 原告
    劉育辰
  • 被告
    勞鏡誌楊淑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原   告 劉育辰 被   告 勞鏡誌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被   告 楊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前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原告欲排除本院109 年5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9 司執果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列動產之強制執行,應陳報該12項動產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於該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為218,000 元【計算式:100,000 +38,000+80,000=218,000 】,本院即暫先以該執行債權218,0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 年7 月20日前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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