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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

原告
晟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宥天
原告
游絲媛
被告
周芷妃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7號),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晟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游絲媛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及第2項原告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任職於原告晟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晟星公司)之吳嘉敏間有租賃房屋之糾紛,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3日16時24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晟星公司,以自備之夾子鉗(未扣案),毀損晟星公司所有之60吋電視機1台、電話2台、筆記型電腦1台、吧檯椅子、監視器螢幕1台、大門玻璃1面、擺飾品1座及木地板等物【合計損失約新臺幣(下同)18萬8000元】及員工即原告游絲媛所有之桌上型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各1台等物(合計損失2萬2200元),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2人。被告所為上開故意毀損之侵權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各受有上開財物損失,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財物所減損之價額等語。並聲明:(1)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原告游絲媛部分經當庭減縮聲明如上,因於法相合,當准予減縮)。(2)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資為證,且業經本院調取本院刑事庭上開案卷查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故意毀損原告上開物品,致原告各受有上開財產損害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自屬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情節重大,且被告之故意行為與原告所受各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從而,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等所受上開物品毀損各價值18萬8000元及2萬2200元之損害賠償,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2人併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109年6月8日合法送達,見附民卷第17頁)翌日即109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核屬有據,當無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2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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