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459號原 告 黃靜芬即鴻荃大展茶葉批發企業社 被 告 蔡宏仁即集茗園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被告應於本次庭期偕同證人「陳巧涵」、「楊輝煌」、「潘柏瑋」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