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88號
- 原告
- 康靖惠即新煇企業社
- 被告
- 群燁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朝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200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應補繳30,200元之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