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
- 原告
- 曾允立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