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6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