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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詹宗勝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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