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 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告
-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民興
- 被告
-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於109 年2 月7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6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有該民事裁定卷宗存卷足參。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