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 相對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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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民興
- 被告
-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