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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就是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巨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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