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守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瑞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758元【計算式:1,100×(268.11+5.10+76.57)=384,7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