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昀蒲、陳建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 原 告 謝昀蒲 被 告 陳建璋 沈黃來富 張耀輝 訴訟代理人 楊鈺宸 被 告 陳滿月 陳柯淑女 孫文政 林錦煌 何廖銘秀 劉定燕珠 李重仁 黃秀津 訴訟代理人 張力禾 被 告 廖銘宗 許聰湖 高慶堂 訴訟代理人 高裕忠 被 告 童釧柾 張鳳琴 黃桂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銘宗 被 告 蕭佳蕙(即林冠瑞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凰娘 林映辰 林茹萱 林俊佑 邱凱琳 林大琳 姚秀靜 洪玉枝 林大群 歐景山 邱婕綾 歐慶勳 卓怡宏 被 告 梧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劼迅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大琳 被 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振銘 被 告 陳柏霓 陳芷涵 蔣俊苡 追加被告 郭麗真(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鳳(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瓏程 追加被告 郭瓏程(即李家惠、郭靜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1月7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峻偉